收税or收费?农业税沿革简史及其思考
新中国农业税沿革简史
1949-1953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这一时期的农业税征收主要是国家农业税(征收公粮)和土地证照费,农业税税率保持在12%-15%之间,此外还有乡教育粮、抗美援朝捐、给军烈属代耕、兴修水利用工、乡村干部补贴和公务费、文娱活动费等杂项需要承担,此阶段农民税负较重。
1953-1978农业合作化及人民公社时期
在这一阶段农业实现了合作化,农民从个体生产转为集体生产,在这一阶段虽然农民的税负水平相较前一阶段无大改变,但集体生产的形式让农民并不直接与税收体制产生联系,而是由集体进行。值得注意的是,从建国初期到七十年代,农业税的水平整体呈下降趋势,1975年农民农业税负担率仅为4.9%,但农民的总体水平税负并未发生太大改变的原因是各种杂项费用的增加,包括“一平二调”“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沉重的劳务负担。
1978-199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责任制为先声,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农民开始直接与税收体制发生联系,成为直接的纳税人,农民开始切身感受到税负压力这一时期的农民税负中农业税的占比进一步下降,但为了满足市场化需求,为农村提供公共产品而设立的“三提五统”(“三提”指三项村提留,包括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五统”指五项乡统筹费用,包括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和各项摊派费用开始成为农民沉重的负担。民间流传有“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的说法,头税指的就是农业税,二税是三提五统,三税是各项村组集资摊派。在许多地方农村每户一册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中甚至规定向未婚男女和业已丧失生育能力的老年人课证计划生育费用,一些民兵组织已经荒废的地区仍然照旧征收民兵训练费,甚至为了监督农民负担而开征“监督农民负担监督费”,这一时期的各种收费乱象由此可见一斑。
1994-2000财政分税制改革时期
1994年开始的分税制改革可谓是新中国财政历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对我国多级政府财政格局产生了重大影响。分税制改革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财政承包制,中央与政府签订契约,规定地方每年按比例上缴固定比例的收入,公共支出责任主要由地方承担,这一格局在调动地方积极性的同时也造成了中央财政大权的中落。1994年进行的分税制改革,以收入集权中央,事权下放地方,地方缺乏财政自主权为主要特征,此举虽然提高了中央财政在全国财政中的占比,但也造成了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不相对应,使县乡财政普遍出现困难。为维持正常的运转,基层政府对农民加强摊派与收费,从而造成农民负担的不断增长。1997年全国共清理出涉及农民负担的项目累计17 389个, 其中县乡两级清理出的项目占清理总数的80%。据我国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 至2000年, 农民承担的税费总额达1 359亿元, 比1990年的469亿元增长1.89倍。其中, 农业税收负担增长4.28倍, 村级提留增长0.62倍, 乡级统筹增长1.29倍, 其他收入增长4.70倍, 农民人均负担增长2.01倍。而税负增长还呈现出累退性,经济落后的省份农民税负增长速度快于经济发达省份。各地农民抵触情绪较严重,这一时期在安徽省开始出现基层关于税费改革的自主尝试并初获成效,一场轰轰烈烈的农村税费改革已势在必行。
2000-农村税费改革
为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收费行为,中央明确提出了对现行农村税费制度进行改革,并从2001年开始,逐步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推广。主要内容包括取消乡统筹费和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增收和使用办法,采取新的农业税附加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征收。农村的“三乱”现象以及农民税负重问题终于在这一阶段得到遏制,并在2006年废除了延续数千年的农业税。
反思与总结
农业是我国的第一产业,也是基础产业,农村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作为有悠久农耕历史的农业大国,基于农民农业的税收更是中国两千多年来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我国工业化初期,农业税负水平较重,加之考虑到计划经济时代对于产品的统购统销,人为压低农产品价格,提取农工业剪刀差的种种财政政策,农民在实际经济运行中的负担还要更重。农民作为中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主体,为封建王朝的运行,再到共和国早期的进口替代型工业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初步完成做出了牺牲。
农民负担重,农民生活苦是中国人几千年的共识,古代就有“四海无闲田,农夫犹饿死”“家田输税尽”“春税秋未足”等诗句,而农民的生活状况又关系到农业文明王朝的存亡,每当封建王朝面临困境,就会有有识之士力图改革赋税,唐末的两税法,王安石的免役钱法,张居正的一条鞭法,无不是为了澄清税制,但从整个历史来看,农民的税负却在不断加重,税赋改革在短期内使农民税负减轻,而从长期来看又使农民税负加重,这一历史规律被称为“黄宗羲定律”。例如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人头税和户税。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实质上形成了杂税的重复征收。
而在新中国的农村税费改革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纵观整个历史,单纯源于农业的农业税往往只占农民税负的小头,新中国伊始,降低农业税的政策一直在实行,但农民的税负在长时间内并未降低下来,为什么?因为真正压倒农民的不是农业税,而是各种苛捐杂税,税收具有国家法定的性质,不可随意变动,而各项费用却可以根据地方需要灵活开征,国家虽然减免了税的部分,但并未减轻基层政府相应的事权,或者说虽减轻了事权却未对已显臃肿的基层政府组织进行整合简化,加上基层政府保护尊重纳税人权利意识的缺乏,杂项费用的膨胀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于是“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成了很长一段时间里农民的真正负担。
回过头来,我们可以看到,2000年开始所进行的这一场农村税费改革,总体上是比较成功的,“三乱”问题得到整治,农民的负担得到减轻,但农村的发展却并未因此摆脱滞后的局面,城乡二元结构未产生决定性变化,三农问题仍然是困扰我国的重要问题。一方面虽然农民的直接税负得到减轻,但我国的税种设置存在大量间接税,又由于公共物品服务的提供主要在城市,就导致农民承担了更多的税负压力而没有得到相应的对价。另一方面,由于农业部门收入增长相对落后于其他部门的规律(根本原因在于农业劳动者难以向其他部分流动,农业中沉淀的人力资本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农业发展农民却相对贫困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广泛存在的。
基于以上分析和个人所学,提出如何在财政上发力解决三农问题几点设想:
- 加大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转移支付的同时避免地方债务的膨胀)
- 健全农村劳动力流动体系(构建全国统一劳动力大市场)
- 对农业农民实施价格补贴(治标不治本,但不失为一种平稳过渡的手段)
- 树立保护尊重纳税人权利的意识(不胡乱课征摊派)。
参考文献
财政部.《中国农民负担史》第4卷.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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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云旗.中国当代农民负担问题研究(1949—2006).《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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