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往往象征着“自由”,而政府的管制毫无疑问是与“自由”背道而驰的,但为何自由市场中交易的人会呼唤政府对自己强加的不自由?政府管制的产生毫无疑问是市场的异化,是市场所诞生的却管制着市场的异己力量,但市场正常有效率的运行离不开政府的管制,没有规则(法)约束的市场就像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一般,人们并非出于尊重彼此权利的平等交换,而是尔虞我诈,甚至运用暴力进行抢夺,自由的人在行使自己自由的权利时会妨害到他人的自由,为防止他人对自己自由的妨害,自由的人决定用社会契约(法)的形式限制自己的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和法诞生的基础。

市场的有效运行建立在私有产权的基础上,这也是政府对市场规制的基础,孟子曰:“恒产者有恒心。”如果没有政府对于私人产权的保证,个人对于未来的预期就会受到影响,由此就有可能倾向于追求短期利益,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于是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念就成为了近代资本主义运动的动力,就如《人权宣言》所说:“财产是不可侵犯与神圣的权利,除非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对它明白地提出要求,同时基于公正和预先补偿的条件,任何人的财产皆不可受到剥夺。”,在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凸显,我国也在法律中明确提出对于私人产权的保护和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些条款都体现出我国对于私人产权的重视,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十年来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基础。

有了对于私有产权的保护,市场就能正常发挥作用了吗?未必,因为市场也会失灵,因此,政府需要在市场失灵的地方进行干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外部性(2)垄断(3)信息不对称。

外部性指的是个体行为对他人产生影响而并未承担相应责任或获得报酬的现象,例如有企业如果污染了环境而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一种负的外部性,因为负的外部性存在,在供给过多的同时整个社会将承担其污染的成本,所以政府应当介入,采用诸如征收环境保护费的方式来使厂商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而另一方面,也存在正的外部性,多表现在一些公用事业上,如果由市场进行配置,因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报酬,就会存在供给的不足,而私人厂商“挑肥拣瘦”的行为又无法满足公用事业要求提供普遍性服务的性质(例如偏远地区的电话线,公交线路)。因此我国采用特殊企业或特许经营的形式对电力、电信、航空、铁路暨水陆旅客运输、城市共同交通等公用事业的经营方式和价格等直接进行规制,反映在《邮政法》《铁路法》等法律当中。

关于垄断问题,分成两种情况,自然垄断与非自然垄断。在一些生产领域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即由一家企业进行产品供给是比多家企业更有效率的,例如油气管线输送,由多家企业进行供给的话就会出现重复建设问题,于是国家通常将这些领域规定由特殊企业或法定机构来经营。此外,即使是在非自然垄断的领域,国家也有可能出于国家安全、财政需要,而实行法定垄断,如航天、军工、铸币、烟草等。但一般,我们谈及垄断问题时,更多讨论的是那些既非自然垄断也非法定垄断的领域。现代西方经济学市场有效的前提是完全竞争,所有厂商都是价格的接受者而非制定者,若是某厂商在市场中占有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就有了影响价格的能力,就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利用自身垄断定价权来损害消费者利益以获取垄断利润。以此理论为出发点,维护竞争,反对垄断就成了现代国家制定经济法律的考虑,我国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保护公平竞争,此外关于保护竞争的内容也散见其他法律法规中,如《价格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专利法》《商标法》《广告法》等。

充分的信息同样也是现代西方经济学市场有效的前提,因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价格才能成为调整资源配置的有效信号。但现实中卖方和买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譬如三聚氰胺事件和各种股市操纵事件,因此有必要设立食药监局、银保监会等机构进行监察,对于上市公司需要定期进行财务报表的披露等等。在法律上体现为《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对经济生活的调整,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般消费者弱势地位的保护。

市场经济仍然是人类发展至今最高效的经济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充分肯定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市场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但要注意的是,政府的监管的扩张,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结合,也可能导致市场自身的毁灭,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流失、行贿受贿之状况可见一斑。在肯定政府管制对市场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不要忘记将权力关进笼子里,平衡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蓬勃发展。